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号。无前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湖南**物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承包**县**中学的物业,负责**县**中学的保洁和安保。湖南**物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夏某某因需要应付相关部门对物业公司保安人员的资质检查,要求保安部长刘某某为公司的保安人员办理保安证。随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县**中学物业负责人罗某甲,罗某甲将**县**中学保安人员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刘某某。其后刘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指使他人伪造了9本保安证(姓名为罗某甲、罗某乙、谢某某、段某某、翁某某、谭某某、邝某某、罗某丙、尹某某)。2019年6月17日,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伪造的9本保安证与真保安证不是同版印刷。
另依法查明:株洲市公安局2020年1月1日前所发的保安证没有红章,只有钢印。2019年4月2日,株洲市公安局的系统查询也未查询到该9本保安证上的保安员的申请资料。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夏某某、罗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湘军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73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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