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8〕7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1197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幢**房,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巷**号一住宿。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嫌疑,2018年6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6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10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为向吴某某借款,于2015年12月下旬,在汕头市**路与**路交界处,联系一女子(详情不明)要求其伪造房地产权证,并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作为样本,后以300元价格向一女子(详情不明)购买伪造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18****号),2015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为信用抵押,跟吴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4日至2017年6月24日,实际只拿到人民币138000元,过后付还给吴某某人民币44000元,剩下的欠款至今未付还给吴某某。经汕头市**登记中心证明,该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18****号)属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及前科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清单,汕头市**房**房**,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事调解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相关辨认材料等及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一本;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郑某某、肖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8年12月14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伪造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18****号)随案为证;

3、本案案卷贰册;补查卷贰册;补充材料55页;

4、讯问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