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街**号,捕前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20年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济南市章某区**路其经营的**复印店内,利用掌握的电脑操作及刻章技术,从事制贩假证假章活动,期间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54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17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3个。(详见一览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买卖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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