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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安徽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实际经营人,安徽省萧县住萧县******号。曾因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于2011年9月8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1年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淮北伪造了载有“安徽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字样的“宿州市住建委 环保局文件 宿建【2017】222号”文件一份,同年7月17日刘某某将该文件提供给其儿媳郑某某,当日郑某某在萧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将该文件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提供给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安徽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次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该申请并颁发营业执照,郑某某任分公司负责人。

2020年7月27日,因安徽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法人靳某某举报该文件系伪造而案发。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1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宿建【2017】222号文件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韩某某、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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