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伍砺,广东格明(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坪山区甲公司需增加一个喷漆加工工艺生产线,遂成立了乙公司。2018年9月21日,甲公司通过中介公司深圳市坪山区丙公司,与深圳市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由深圳市丁公司为甲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协助甲公司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各项环评申报手续。
2019年9月24日,甲公司的喷漆加工的器材已经到位,希望早日投入生产,遂联系丙公司的员工,被告人刘某某询问环评批复情况,刘某某通过丁公司了解到该环评正在走流程后,认为该批复迟早会批下来,于2019年09月26日私自伪造了一份“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坪环批【2019】 10285号)”文件,并在该文件上盖上了伪造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电子公章,之后将该伪造的文件交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该伪造的批复后就安排乙公司投入生产。2019年09月2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对乙公司检查时发现该批复系伪造,遂将该线索移交给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深坪环批【2019】10285号》深圳市生态资源局坪山管理局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函及附件、深圳市生态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出具的《深坪环批【2019】10285号》核查情况的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杨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私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暂存于龙田派出所)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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