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97********,汉族,中专文化,盐边县公安局**派出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家住盐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将自己办理的农业银行等三张银行卡(包括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以每张1300元的租金租给官某某使用,官某某再将银行卡交给其他人使用。2020年4月5日,刘某某发现自己出租的卡号为62133624499********的农业银行卡内有三万余元。当日,刘某某通过“农业银行手机APP”将该卡内的三万元转入自己本人持有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卡(卡号62145703810********)内,陆续使用。用卡人发现钱被转走后,随即通过官某某联系刘某某,让其还钱。刘某某称自己的卡已被盐边县公安局冻结,并伪造扣押清单和冻结报告各一份。扣押清单以**派出所的名义且盖有印章,冻结报告以刑事侦查大队的名义且有领导签字。刘某某将该扣押清单、冻结报告用手机照相后销毁,将照片出示给官某某查看,官某某拍照留存后打印。2020年8月19日,官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盐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官某某将刘某某伪造的扣押清单和冻结报告的打印件提交给办案人员。2020年9月9日盐边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退还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清单和冻结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和辨认现场笔录、示意图和照片;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在立案之前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均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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