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1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曾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2018年2月1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因本案于2018年2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乐清市**仪表九厂、刘某某、戴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案件执行过程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将其对乐清市**仪表九厂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2016年12月9日,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安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解封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乐清市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的房产,在未经安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浙江省**(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某某代拟了1份《债权转让协议》、1份《解除执行措施申请书》、2份《授权委托书》、1份《暂停执行及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1份《承诺书》、2份《解除查封申请书》等八份文书。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安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在该八份文书上加盖伪造的公司印章后,将文书交顾某某,由顾某某提交给乐清市人民法院。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八份文书上的八枚“安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052********”印文非安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所加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诉讼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拘留决定书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庄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肆册。
3.随案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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