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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78********,汉族,高中毕业,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济源市**路**家属院**单元**楼**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济源市**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电器公司)的委托人与河南**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称**玻璃公司)签订了供电设施设备定做加工合同书,设备价格90万元。按照口头约定**玻璃公司给付货款,**电器公司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条。之后都是刘某某拿着加盖**电器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到**玻璃公司领取货款,然后转交给**电器公司。后期因为资金紧张刘某某和合作人李某某(已死亡)商量伪造**电器公司财务专用章从**玻璃公司冒领货款,2011年4月10日李某某给了刘某某一份加盖了伪造的**电器公司专用章的空白收据(编号8133243),由刘某某拿着从**玻璃公司领出货款15万元(实际领出59170元,其余因施工不合格被**玻璃公司扣掉;2011年10月份刘某某和李某某商量后到刻章的地方花80元又私刻了一枚**电器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加盖在空白收据(编号1786414)上,同年10月9日刘某某用该伪造的**电器公司收据从**玻璃公司领出货款15万元(承兑10万元、现金5万)用于工程施工。案发后,刘某某已将上述货款归还被害单位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勇

检察官助理:陈晚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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