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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当涂县******自然村**,现住当涂县******自然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向宋某某借款时,宋某某要求借款需有公司担保,刘某某在当涂县**街道一流动摊位私刻了一枚印有“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字样的印章,并将该印章盖印在向宋礼木出具的借款单上,注明由该公司提供担保,之后将该枚印章丢弃。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向宋某某出具的借款单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字样的印文与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借款单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印章印文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圆形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露琼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3866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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