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Z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6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原系上海润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业务工作。2018年7、8月份,刘某甲在未获得公司任何许可的情况下,至临泉县好迪市场行政服务大厅北侧的顺丰刻章铺内,花费六十元私自伪造了上海润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的印章,并一直持有该枚印章。2019年3月6日,刘某甲从海润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离职。2019年3月17日,刘某甲以上海润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的名义与安徽斯威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刘某甲在该份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上述伪造的印章。后因刘某甲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徽斯威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该公司将刘某甲和上海润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润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起诉至阜南县人民法院,并于2020年8月13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阜南县人民法院于次日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并将上海润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润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的账户冻结,造成上海润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润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谅解书、和解协议等;
3.证人王某某、常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可可
检察官助理 闫军会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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