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路**小区**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2019年6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2019年9月20日与被告人刘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展示,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许可下,私自刻一枚“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多次用在与上海中铁一局的补充协议、租赁设备合同、劳务合同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书证;
1.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3-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修倩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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