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14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分社社长,出生地河北省河间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指使他人刻制“**出版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出版社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各1枚。经鉴定,上述2枚印章均系伪造。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出版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北京**纸业有限公司签订5份纸张订购合同,造成北京**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涉案赃物已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出版社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出版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书证:销售合同、出库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劳动合同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7.其它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莉莉
检察官助理 郭 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据材料3页、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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