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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街**号**小区**栋**单元**室。2003年8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0月10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21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孟某某(已判决)找到被告人刘某某为姜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黄河路支行出具的银行流水,刘某某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列表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黄河路支行柜面个人业务章(4)”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9日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招商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辨认笔录:孟某某对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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