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3250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购买假证人员秦某某经事先约定后,由刘某某根据秦某某向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其办理了一本《重庆工商大学毕业证书》,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00元,双方在本市九龙坡区玖城壹号小区旁的好又多超市交易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除现场查获上述证书外,另从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备箱处查获写有卢某某姓名的《离婚证》一本、写有杨某某姓名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一本、写有陈某某姓名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一本及《房地产权证书》一本。上述《证书》中,除《房地产权证书》因故未予鉴定外,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另四本《证书》所使用印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财物鉴定意见书;
5.提取扣押笔录等笔录材料;
6.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红群
检察官助理:贺海健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在家候审,电话1310237****;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