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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区**镇**路**楼**楼**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为申请低保,在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通过路边办证小广告联系到办证人员,伪造了其子周某某北京联合大学在校证明文件、不享有国家奖学金及生活补助证明文件及北京联合大学收取17000元学费的收据,上述三份证明文件均加盖了“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教务处”字样的印章。经查,证明文件上的印章样式与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的印章样式明显不符,证明文件上的印章均系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主体身份证明、虚假证明文件、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教务处印章样本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宁

检察官助理:李红雨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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