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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农民,住阳信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一直从事货物运输,但是其没有驾驶大货车的驾驶证。2016年左右,刘某某捡到驾驶人李某某的A2驾驶证一本(证号3723231966********)后,用刀片将李某某的驾驶证划开,将李某某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变造完成后刘某某将该变造的驾驶证带在身上,在驾驶大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中使用。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刘某某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驾驶冀******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交通违法20次。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刘某某使用变造的驾驶证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交通违法9次。

2020年5月25日15时许,刘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1190公里655米处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中央护栏发生刮擦,造成鲁******号货车受损、高速交通受阻。高速交警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刘某某出示的驾驶证与公安交管平台上查询到的信息不符,系刘某某捡到他人驾驶证变造后使用。吉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9日对刘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立案侦查。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8月2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交通违法处理记录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变造的驾驶证与李某某驾驶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变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后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正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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