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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机动车检测站里自己经营的小卖部内,通过淘宝网在一个名叫“**汽车用品工厂店”的店铺,以700元钱的价格令人伪造2本拖拉机驾驶证。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分别以每本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熊某某和谭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买卖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目前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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