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区**社区**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单县公安局黄冈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为在中铁快运办理活体动物托运业务,通过买卖的方式从他人处获取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95张,后其通过在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填写联系电话、数量、到达地点等信息的方式进一步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中铁快运商丘站营业部办理活体动物托运共计194次, 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94张;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为刘某乙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张,供其使用。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到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刑警八大队投案。经商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别,刘某乙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伪造,被告人刘某甲194次托运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均无出证记录,系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复印件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商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买卖的方式从他人处获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后通过填写联系电话、数量等信息的的方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杨 杰
检察官助理 陈芬芬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