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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区**社区**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单县公安局黄冈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为在中铁快运办理活体动物托运业务,通过买卖的方式从他人处获取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95张,后其通过在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填写联系电话、数量、到达地点等信息的方式进一步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中铁快运商丘站营业部办理活体动物托运共计194次, 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94张;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为刘某乙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张,供其使用。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到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刑警八大队投案。经商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别,刘某乙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伪造,被告人刘某甲194次托运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均无出证记录,系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复印件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商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买卖的方式从他人处获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后通过填写联系电话、数量等信息的的方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杨  杰

                                    检察官助理 陈芬芬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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