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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间与林某甲处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怀孕,后因无法联系林某甲而分手并自行打胎;2012年间,林某甲又联系上被告人刘某某,二人又处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刘某某又怀孕,因林某甲无法稳定,刘某某与其分手并自行打胎;2015年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某与福清市龙江街道东南村赵某某订婚并同居,期间生了二个儿子。2018年中旬,林某甲又联系上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因婆媳关系不好且与未婚夫吵架,与林某甲又恢复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刘某某又怀孕并自行打胎,后欺骗林某甲称孩子流产。2019年3月底,被告人刘某某与林某甲吵架,心生怨恨且因上述原因欲报复林某甲,谎称介绍女朋友给林某甲弟弟林某乙,之后谎称“林梦雅”的身份,通过微信联系方式与林某乙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至2019年8月底,刘某某也向林某乙谎称怀孕龙凤胎。后林某甲、林某乙的父母得知二个儿子的女朋友均怀孕情况下,催促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为了继续圆谎,被告人刘某某以有熟人在民政局,可以单人办理结婚证为由分别要了林某甲、林某乙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于2019年9月5日,至福清市玉屏街道街心公园附近找到一制造假证妇女,谈妥以人民币1400元人民币委托伪造并购买两套四本结婚证,一套以刘某某的真实身份与林某甲的结婚证书,一套以谎称“林梦雅”身份与林某乙的结婚证,并于2019年9月6日在福清市玉屏街道侨中附近向上述伪造假证妇女购买该四本结婚证。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与林某甲的伪假结婚证二本均交给林某甲,与林某乙伪假结婚证一本交给林某乙,剩余一本被其自行烧掉。之后,被告人刘某某继续与林某甲、林某乙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并偶尔出入二人的家。直至2020年7月26日,林某乙要被告人刘某某带其去看龙凤胎,途中引起林某乙怀疑,林某乙趁刘某某谎称心脏不舒服在医院治疗期间翻看刘某某的包,发现包内均是其嫂子刘某某的身份证件,遂将其带回福清市龙江街道苍下村村东118号家中,遇林某甲发现“林梦雅”即刘某某,后林某甲一家人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其带回调查,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伪假结婚证照片、福清市民政局证明、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提取、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买卖结婚证四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日

2020年9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8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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