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分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拨打路边小广告上的电话和制造假证的人员(身份不详)联系,以100元的价格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建业市场对面购得一份伪造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2019年10月11日,刘某某持该集体土地使用证到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户籍室办理户籍变更登记时被户籍警发现,后被抓获。经查询相关档案,刘某某所持有的驿城区集用(2004)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系伪造,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户主为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熙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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