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7月2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之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之女系同班同学,两人因此认识。两人均在娄星区租房陪读并从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违法犯罪活动,刘某某在交往中得知宋某某、谭某某(另案处理)夫妇也从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后,帮宋某某从浙江购买加盖相关国家机关印章的空白证件。
2020年5月14日,刘某某帮宋某某从浙江购买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章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件3本,加盖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甘肃省人力资源的中级资格证1本、高级资格证5本,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的国有土地证所有权证5本,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章的职业资格证书5本,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宋某某。
2020年5月17日,刘某某帮宋某某从浙江购买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部印章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3本,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宋某某。
2020年5月18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娄星区抓获宋某某和谭某某,从其住处扣押刘某某帮其购买的职业资格证书、国有土地所有权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等物品。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双峰县甘棠镇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宋某某、谭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某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彩银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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