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街**楼,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为了牟某,自2019年9月份在 “****”的网站(网站名****/center/)以每月26元的价格购买一个空问,空间的FTP信息为****,绑定1P地址****.80,然后在空间上注册一个网站www.tqvod****,网站名叫“****”。建立好网站后,被告人刘某某从百度网上搜索一些可以免费观看的黄色网站链接,然后通过网站编程采集该黄色网站的标题、图片地址、黄色视频播放地址等信息,然后导入到其建立的“****”网站内,进入到“****”网站的人注册并交会员费之后才可以看网站内的视频内容,会员费是每个月38元。至被告人刘杰于2020年5月9日被抓获时,“****”网站内共有11091个淫秽视频链接供会员观看,注册的会员数共558人,经调取刘某某收取会员费的微信号账号vweiniu(呢称天趣)的交易信息,被告人刘某某共收到会员费为1520元。经钦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鉴定,从被告人刘某某网站中提取的202个视频内容均属淫秽物品。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其退出了违法所得1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电脑等物证,微信记录、指认笔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文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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