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现已更名为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25日决定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3日该分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淫秽视频的广告信息,后使用QQ、微信等软件与他人聊天商谈视频价格、种类等信息,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款项,后授意买家注册“115”网盘,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买家的账户密码登录其网盘,为买家下载淫秽视频。2019年8月,侦查人员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出售的淫秽视频1162部,经鉴定其中1110部视频内容为淫秽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6. 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提取的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睿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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