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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将“香蕉视频APP”下载链接发送到名为“**”的微信群,群内成员458人。经查,该APP被下载后,可用手机号直接注册会员,会员等级影响观看权限,未经注册也可观看部分视频。经鉴定,该APP内视频系淫秽视频。2020年5月25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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