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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4********,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单元。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用QQ账号在性爱自拍论坛上申请会员账户,在注册会员时上传了自拍的色情图片到该网站。为了能够提高积分在该网站上浏览更多淫秽内容,被告人刘某某在该网站上先后发布了四个具有淫秽内容的帖子。

1.2018年7月19日,刘某某使用其个人电脑发布了含有2张淫秽图片的帖子供网友浏览。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该帖子点击数为10502次。

2.2018年7月21日,刘某某使用其个人电脑发布了含有16张淫秽图片的帖子供网友浏览。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该帖子点击数为13323次。

3.2018年7月28日,刘某某使用其个人电脑发布了含有11张淫秽图片的帖子供网友浏览。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该帖子点击数为19115次。

 4.2018年8月27日,刘某某使用其个人电脑发布了含14张淫秽图片的帖子供网友浏览。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该帖子点击数为13979次。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对自己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说明、政治面貌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晋公(新店)鉴通字【2019】0135号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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