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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鄄城县**楼镇**村**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i_1***0”微信账号向“******禁言”微信群、“a1584492****”微信好友、本村村民解某某“w****_2*******ll”微信账号传播淫秽视频共计124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刘某某传播淫秽视频使用的手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李进士堂派出所刻录并提供的被告人刘某某传播的淫秽视频光盘;4.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某某的微信记录;5.证人证言:证人解某某、黄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李进士堂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即时通信软件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俊芳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楼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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