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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传播性病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4********,傣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景洪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西双版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HIV抗体阳性。2020年5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赵某某在景洪市**宾馆**号房进行性交易,并发生性关系,嫖资为150元。后二人于当日**时**分,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西双版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医学检验科报告单;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提取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物证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照片、物证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人像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5.执法记录仪视频一份、同步录音录像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冲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842****。

2.案卷材料共2册共76页、散件10页。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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