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街**公寓**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乘坐102路公交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路翡翠珠宝店门前站点时,因司机高某某没有停车,刘某某让停车,高某某告知刘某某不到公交站点不能停车,刘某某用手中装有烤肉、纸巾的塑料袋打司机高某某面部一下,造成公交司机高某某紧急刹车。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袋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3.被害人陈述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司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国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