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88********,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住某某某某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雇佣陈某驾驶福田货车向承德县某某村附近运送散煤,当晚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超载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当陈某驾车行驶到承秦高速下板城出口时,因有运输散煤超载嫌疑,警察于某、付某某等人开警车跟随该货车并欲对其检查。刘某某为阻止民警对货车进行检查,驾驶福特轿车行驶到警车前方,多次挤别警车,阻挡警车前行,防止警车截停陈庆所驾驶的货车,导致陈某驾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驾车挤别警车的方式妨害办案民警对涉嫌超载车辆进行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铁冰

检察官助理:于海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