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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介绍卖淫罪)(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0********,汉族,无为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长丰县双墩镇**苑**栋**室,户籍所在地:芜湖市无为县姚沟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于2018年11月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双凤派出所行政拘留四日;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于2019月1月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双凤派出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润景大酒店内散发招嫖卡片时,被长丰县公安局民警发现。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于2018年11月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双凤派出所行政拘留四日;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于2019月1月1日被双凤派出所行政拘留六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查询证明、长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安徽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招嫖卡片照片;2.证人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卖淫行为,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童萍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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