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巷**号**单元**,住址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30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自己微信号为wenb673的微信联系卖淫女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为其介绍嫖客收取分成,并招募郭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查找联系****,刘某某将卖淫女所在的酒店房间号发送给郭某某,郭某某将酒店房间号转发给嫖客,嫖客遂去到酒店房间与卖淫女发生性交易。2019年4月17日16时许,卖淫女陈某某在清镇市皇朝酒店8816房间,先后与刘某某介绍的嫖客欧某某、徐某某发生性交易,陈某某收取嫖资并支付刘某某200元后,陈某某被清镇市公安局查获。2019年5月13日,刘某某联系卖淫女张某某,郭某某通过微信****,为张某某在观山湖区路路通酒店1227号房间进行卖淫活动介绍嫖客并收取分成。2019年5月14日,清镇市公安局将刘某某抓获。当日,张某某准备在路路通酒店1215号房间继续由刘某某介绍卖淫,并在等待进行卖淫活动时被清镇市公安局查获。2019年5月22日,清镇市公安局将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微信****;2.证人证言:同案犯郭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欧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人身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网络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4册、散件3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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