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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重庆市忠县********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8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带着未成年人马某某坐车来到唐山市后,刘某某以微信方式联络嫖客介绍给马某某获利。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上冒称马某某联系上薛某某,并安排马某某去指定地点会见。当晚,薛某某将马某某带至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与光明路交叉口大唐凤凰园商务酒店发生了性关系,并通过微信支付了嫖资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被抓后,1万元人民币嫖资在刘某某住处被查获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俐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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