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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介绍卖淫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惠州市大亚湾区**巷**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摩托车载客的便利,将有嫖娼需求的乘客介绍给卖淫女卖淫,从中收取嫖客翻倍的载客路费(20元至30元不等)、卖淫女的介绍费(每名嫖客现金或微信支付50元至100元不等),经查实被告人刘某某给陈某某介绍过4名嫖客,给陈某乙介绍过1名嫖客。在介绍卖淫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还以每晚50元的价格收取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嫌疑人“老唐”的现金共计约300元,为其介绍、容留卖淫的妇女卖淫“望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介绍卖淫行为及收取的提成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记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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