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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8********,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嫖娼人员吴某某和汤某某介绍卖淫女蒋某某和李某某(四人均已被行政处罚),收取嫖资800元人民币,并按照吴某某的要求让两名卖淫女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路的“**酒店”**房间。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路的“**酒店”**房间现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吴某某和李某某以及汤某某和蒋某某,随后又来到长沙市芙蓉区**皮革市场“**烧烤店”将刘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了赃款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吴某某、汤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服务,而为他人提供介绍卖淫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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