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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介绍卖淫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左右至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赚取介绍费,在临海市内伙同周某某、王某某、郭某丙(以上均已判)等人利用创建微信女号聊天的方式招引嫖客。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与嫖客约定好价格和地址后,安排黄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人到约定的地点卖淫,并收取40%的嫖资当介绍费。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共介绍黄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卖淫共计二十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六千元。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手机截图照片、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查询结果、支付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程某某、潘某某、张某乙、苏某某、郑某某、方某某、谢某某、郭某甲、朱某某、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郭某乙、周某某、张某丙、郭某丙、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数据(光盘)、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介绍两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灵光

检察官助理:郭升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卷外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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