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8月起,被告人刘某甲为牟利在其位于东莞市**镇**街**巷**号**房内,多次通过微信为嫖客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中:
2020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以800元的价格为嫖客刘某乙介绍卖淫女“星儿”在东莞市**镇**酒店**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以800元的价格为嫖客刘某乙介绍卖淫女“玲儿”在东莞市**镇**公寓**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9月22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街**巷**号**房将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作案使用的手机等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为牟利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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