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兴市**镇**村**号(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3日、11月21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2日、12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至同年8月27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段某某、侯某某在宜兴市**镇**路**幢**室自己租用的租房等地,向杭某某、袁某等人卖淫3人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卖淫女段某某至宜兴市**镇**宾馆内,向杭某某卖淫1次。
2.2018年8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卖淫女段某某至宜兴市**镇**村一停车场,在车内向袁某卖淫1次。
3.2018年8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卖淫女侯某某在宜兴市**镇**路**幢**室自己租用的租房内,向赖某某卖淫1次。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宜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收条、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3人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思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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