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72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卖淫女宫某某与嫖客李某甲在沈阳市**街**座814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5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卖淫女宫某某与嫖客李某乙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路附近的如家酒店708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5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卖淫女翟某某与嫖客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1-14-1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通话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宫某某、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翟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空间记录;7.其他证明材料: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5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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