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宝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3********,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住朝阳市喀左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6时许,在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街道**美容院,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卖淫女石某某,介绍石某某与盛某某发生卖淫嫖娼活动;同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通过电话联系卖淫女孙某甲,介绍孙某甲与李某某发生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盛某某、孙某甲、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两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优强
检察官助理:王阿娜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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