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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未诉〔20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儿庄区**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5月16日退回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补充侦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于同年6月14日补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04-*****号拖拉机,沿枣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兰屯镇南洛村路段时,与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的电动自行车相肇事,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发生事故后刘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孙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年龄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霞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台儿庄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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