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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女,汉族,生于***,不识字,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平子镇***,职业: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6***。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告知了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审查,现依法查明:

2019年5月2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刘**无证驾驶“比德文”牌三轮电动车沿惠堡村一组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惠堡村一组路口左转弯驶上惠平公路8KM+600M时,与沿惠平公路由东向西直行的被害人李**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时相撞,致李**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刘**驾车驶离现场。宁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李**的损伤系重伤二级。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责任书认定:刘**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天选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附 注:

1、被告人刘**现监视居住于其家。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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