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小沙江镇芒**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三轮摩托车(搭乘刘**),沿S**由隆回县**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途经**镇**村路段时,湘******三轮摩托车因刹车失灵、车辆失控,先后与邹某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廖某和驾驶的湘******小型轿车、行人朱某某(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施工人员)、曾某驾驶的湘******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随后三轮车往左侧翻倒并压住行人朱某某,造成朱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刘**受伤,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车祸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骨盆骨折、左骨骨折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0年7月29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朱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68万元。
2020年8月19日,被害人刘**出具刑事谅解书,放弃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医药费等自行承担,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一方与被害人朱某某家属达成和解,约定赔偿人民币共计7万元经济损失,已支付四万元,剩余三万元将在三年内每年年底支付一万元给朱某某家属;刘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诊断书,和解协议书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曾某某,苏某,朱某,彭某,李某,候某,邓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廖某和,曾某,邹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洪韬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1)朱某某,男,1952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为绥宁县**乡**村*组**。朱某某儿子:朱某,42岁,电话1897398****;
(2)刘**,男,50岁,住隆回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7397****;
(3)曾某,男,56岁,住邵阳市双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巷**号附**号,联系电话:1350842****;
(4)廖某和,男,51岁,住隆回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97590****;
(5)邹某,男,46岁,住隆回县**镇**林场**号,联系电话:137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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