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号,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大道**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侯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贵CK****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往国际商贸城方向行驶至遵义大道桑木桠路段时,该车右前部与行人陆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陆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系全身多发性损伤、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提取笔录及照片、交通肇事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死亡鉴定、涉案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及告知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逃逸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晓红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侯审(联系电话188924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