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拉载其妻子杞某某、同村村民毕某某沿357国道(东泸线)由双柏县法脿镇往易门县小绿汁镇方向行驶,20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357国道(东泸线)K2906+380米处时,所驾驶车辆在下坡转右急弯过程中失控驶离有效路面翻下道路左侧山坡,造成驾驶人刘某某受伤,乘车人杞某某当场死亡、毕某某受伤,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某请人报警,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自首、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舒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双柏县法脿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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