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鄠邑区**街**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A****5号两轮摩托车沿鄠邑区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五庄村段,撞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致刘某某和自行车骑行人花某某受伤,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博洋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社会调查评估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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