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1时4时48分许,驾驶豫******/豫*****挂号半挂牵引车沿1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6国道585km(东明县洪业化工厂)处时与前方步行的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东明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4..证人杨某某、罗某某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犯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培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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