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8********,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大专文化,快递员,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现居地山东省高密市**街道**驻地。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8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灰色长安牌鲁******号轻型封闭货车,沿高密市兴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张鲁医院门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推自行车步行的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受损,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超速行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政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