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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6********,汉族,大学文化,青州市**镇**村农民,住**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0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州市益王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马控股公司门口逆行时,与停车等待的丰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丰某某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青州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事赔偿已另行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当事人委托书等;2.证人庞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国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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