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街道**社区**联建房**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照为鲁A1****小型普通客车由云阳县桑坪镇沿S103省道向南溪镇方向行驶,14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云阳县双土镇畜牧兽医站门前路段时,逆行撞上道路左侧行人苟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苟某甲当场死亡。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苟某甲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及左股骨多发粉碎性骨折等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苟某乙支付丧葬费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丧葬费收条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于重庆市云阳县**街道**社区**联建房**栋**。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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