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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新村**里*栋*单元***室,案发时持“A2E”机动车驾驶证。本案2019年12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院批准,于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赣B9***2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狮子岩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105国道交叉路口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由卢某某驾驶的赣州临时5***Y号超标车(搭载袁某语、袁某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袁某语当场死亡,卢某某、袁某帆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刘某某的证件及查询材料、保险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袁某洪、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悦

2020年7月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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