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岭**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新村**里*栋*单元***室,案发时持“A2E”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赣B9***2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狮子岩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105国道交叉路口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由卢某某驾驶的赣州临时5***Y号超标车(搭载袁某语、袁某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袁某语当场死亡,卢某某、袁某帆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刘某某的证件及查询材料、保险、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袁某洪、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悦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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